English

现代求职人莫忘“竞业避止”

1999-06-14 来源:生活时报 何必 我有话说

竞业避止:是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个保密期限,通常以某类产品的寿命周期为限,一般不超过3年。

最近,排名世界前50位的两大跨国公司A、B之间发生了一件事,而这件事有可能引起一场诉讼。其起因是一个在他们各自在中国公司的北京分部用了同一个员工。

X先生刚到A公司北京分部就职半年,作为该公司的销售代表,来往于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也按规定和有关的政策为该职工提供了培训、保险、薪酬等方面的待遇。可是,X先生在A公司上班的同时,看到了B公司的招聘启事,又写了一封应聘信,将B公司所需材料寄了过去,之后,又参加了B公司的面试,并接受了B公司的邀约,在未向A公司说明、照样享受A公司的各种福利的情况下,去到B公司上班了。

A公司得知这一事情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按公司规定,不准许X先生今后辞职,而是予以开除的处分,并通知B公司X的情况,声称如果B公司一意孤行,A公司保留与之对簿公堂的权利。

据X先生说,他离开A公司是因为其主管对待各个销售代表不公平。

B公司尚未就此事有任何表态。

此事尚未了结,我不知道B公司是否事先知晓X先生在A公司就职的情况,以及会对A公司的举动作何反映。

其实,无论是在内企还是外企,不公平的事情是到处都有的,绝对的公平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奢望。不能以此为一身二职的借口。

由此,我想起,前几年在美国发生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在美国国际管理研究生院就读的一个中国留学生,行将毕业,向若干用人单位发出了求职书,并且很快得到了甲跨国公司的响应,经过几轮商讨后,作出了到该公司就职的承诺。可没过多久,该君又收到了乙公司的邀请,其待遇、福利、升迁等方面比甲公司要好些。这使得该君动了心,又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经过与乙频繁的接触,最后决定加盟乙公司,并在该君以为适当的时候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得知此事,也是大为恼火,当即写信给该生所在学校的校长,对该校培养学生的就业道德能力提出质疑,并通知该校,从此以后不再向该校发出招聘邀约。

如果学校培养的学生没有单位要,那么该校就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压力,甚至办不下去了。学校里的学生和教师群情激忿,像中国文化大革命那样,把个大字报贴得校园内到处都是,对该生的所作所为进行了指责和批评,并纷纷为自己未来的前途担忧。该校校长亲自到甲公司,对着公司所有管理人员表示歉意,为该校非但没能使其客户满意进而给客户制造了如此之大的麻烦而深感遗憾。

“肇事”者呢?由此行为导致了在美国各地都无法就业,悻悻打道回府,灰溜溜地回到国内。所幸的是,镀金者对国内单位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由此,我们看到,现在就业道德水平下降是一个令很多企业头疼的事。其中,有客户资源的浪费、商业机密的流失、企业形象的损害、个人急功近利的评价;这里面的责任、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心态的失衡、就业市场的压力以及社会的不安定。如何能有效地避免此类事件的反复再现,是我们企业和政策制定部门需认真对待的。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